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薛行,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2013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薛行窜至西安市**区**街道**村东门被害人郑某某家门口时,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家大门未锁,便进入被害人郑某某家前房卧室内,将衣柜抽屉一手提包内的一枚金戒指和一条金项链盗窃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薛行盗窃的赃物卖给西安**街**号经营黄金加工的喻某某,获得赃款3000余元,后被告人薛行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2、2019年5月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薛行窜至西安市**区**街办**村被害人洛某某家门口时,发现被害人洛某某家大门开着,有一小孩在家,便进入被害人洛某某家中谎称和小孩的家人认识,帮忙来取东西,乘机将被害人洛某某放在家中柜子内的现金3000元盗窃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薛行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行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结论;
5、被告人薛行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行认罪认罚,但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薛行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宏安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薛行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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