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524号
被告人薛辉,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被告人薛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昆山市刑事拘留(因看守所不予收押未执行拘留),2020年7月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薛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翟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辉,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7日7时25分许,被告人薛辉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不良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悬挂“皖N6****”号牌的自卸货车沿昆山市巴城镇毛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益伸路路口,其车辆左侧前轮与被害人翟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致翟某某受伤经送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薛辉弃车逃逸,于2020年6月29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薛辉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薛辉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辉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等;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潘成刚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薛辉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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