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81号
被告人薛青,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11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12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4年7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青、薛某甲、薛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薛青、薛某甲、薛某乙在福清市**镇一汉堡店门口,由薛某甲提议去盗窃作案,薛某乙提议到被害人薛某丙(78岁)家盗窃,薛青表示同意。当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乙带被告人薛青到福清市**镇**村**号薛某丙房子外踩点。2020年9月23日8时许,被告人薛青、薛某甲、薛某乙乘薛某丙出门干活之机,从薛某丙家隔壁的废弃房子二楼爬到薛某丙家二楼阳台,后进入二楼房间,找到一个上锁的木箱,薛某甲用脚踹坏木箱盖,薛某甲、薛某乙一起拿走木箱内的约47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嗣后,被告人薛青、薛某甲、薛某乙各分得赃款约人民币1550元。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薛某乙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东营边防派出所投案;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薛某甲经薛某乙动员向福清市公安局东营边防派出所投案;同日,薛某甲带民警到福清市龙田镇龙翔水产公司抓获被告人薛青。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的亲属向被害人薛某丙退还人民币6000元。薛某丙对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丁、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薛青、薛某甲、薛某乙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相片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青、薛某甲、薛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老年人钱财约人民币4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青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乙到案后动员被告人薛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薛某甲到案后带民警抓获被告人薛青,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青、薛某甲、薛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薛青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薛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薛某乙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明辉
2021年2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薛青、薛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薛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760591****
2.卷宗2册共计1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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