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薛飞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93********,蒙古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审查批准,12月2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飞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薛飞龙利用租赁回来的车辆,对外宣称是抵押回来的汽车或是提供给被害人虚假视频、虚假信息等方式,称抵押汽车需要贷款。同时对被害人董某某称车辆抵押贷款能够赚取高额利息,并每隔一段时间给予被害人董某某一定利息,让被害人董某某一直错误认为被告人薛飞龙所说抵押回的汽车全部为真实存在的正常抵押车辆并正在盈利。被告人薛飞龙在30天左右时间内多次虚构有客户来抵押车辆贷款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共计535400元。在被害人董某某发现其诈骗后,被告人薛飞龙为拖延被害人董某某又虚构称抵押回来的车辆都跟续某某换成一套海亮的房子为由,推脱归还。
被告人薛飞龙诈骗被害人董某某有下列犯罪事实:
1、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董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大众迈腾汽车需要贷款5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50000元。之后被告人薛飞龙提供给董某某一个标有“迈腾5万”的牛皮纸袋,并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陆续微信转账给被害人董某某微信3笔共计45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45500元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2、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董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奥迪A6汽车需要贷款3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10000元,现金20000元。之后被告人薛飞龙提供给董某某一个标有“奥迪A6”的牛皮纸袋,并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董某某微信1笔共计9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29100元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3、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董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本田CRV汽车需要贷款6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58000元,现金2000元。之后被告人薛飞龙提供给董某某一个标有“本田CRV”的牛皮纸袋,并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董某某微信3笔共计54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54600元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4、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董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汉兰达汽车需要贷款4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现金40000元。之后被告人薛飞龙提供给董某某一个标有“汉兰达”的牛皮纸袋,并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董某某微信12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诈骗被害人38800元。
5、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董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路虎汽车需要贷款9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现金90000元。之后被告人薛飞龙提供给董某某一个标有“路虎”的牛皮纸袋,并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董某某微信27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诈骗被害人87300元。
6、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董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江淮汽车需要贷款4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16000元,微信转账4000元,现金20000元。之后被告人薛飞龙提供给董某某一个标有“江淮”的牛皮纸袋,并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董某某微信2笔共计24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37600元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7、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董某某称上回抵押过红旗H7的人又来抵押汽车需要贷款11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30000元,微信转账3000元,现金77000元。之后被告人薛飞龙提供给董某某一个标有“红旗H7”的牛皮纸袋,并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董某某微信2笔共计53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104700元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8、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董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斯柯达汽车需要贷款35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通过给薛飞龙的POS机刷卡27000元,微信转账8000元给薛飞龙。之后被告人薛飞龙提供给董某某一个标有“斯柯达”的牛皮纸袋,并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董某某微信3笔共计36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31400元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9、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董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比亚迪F0汽车需要贷款1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现金10000元。之后被告人薛飞龙提供给董某某一个标有“比亚迪F0”的牛皮纸袋,诈骗被害人10000元。
10、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薛飞龙将之前其朋友续某某在朋友圈发的奥迪汽车抵押视频下载微信发给被害人董某某后,打电话给被害人董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奥迪Q7汽车需要贷款7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70000元。之后被告人薛飞龙提供给董某某一个标有“奥迪Q7”的牛皮纸袋,并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董某某微信21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67900元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11、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董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本田雅阁汽车需要贷款35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薛飞龙5000元,现金30000元。之后被告人薛飞龙提供给董某某一个标有“雅阁”的牛皮纸袋,并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董某某微信12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33800元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12、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董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比亚迪L3汽车需要贷款15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10000元,微信转账5000元。之后被告人薛飞龙提供给董某某一个标有“比亚迪L3”的牛皮纸袋,并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董某某微信15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13500元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经审查,被告人薛飞龙另向被害人董某某陆续微信转账18800元。
被告人薛飞龙共计诈骗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535400元。
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薛飞龙利用租赁回来的车辆,对外宣称是抵押回来的汽车或是提供给被害人虚假视频、虚假信息等方式,称抵押汽车需要贷款。同时对被害人李某某称车辆抵押贷款能够赚取高额利息,并每隔一段时间给予被害人李某某一定利息,让被害人李某某一直错误认为被告人薛飞龙所说抵押回的汽车全部为真实存在的正常抵押车辆并正在盈利。被告人薛飞龙在60天内多次虚构有客户来抵押车辆贷款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共计737650元。在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其诈骗后,被告人薛飞龙为拖延被害人李某某又虚构称抵押回来的车辆其中部分换了一辆临时号牌为吉A*****的全手续汉兰达越野车(系租赁公司车辆)和续某某换成一套海亮的房子为由,推脱不予归还。
被告人薛飞龙诈骗被害人李某某有下列犯罪事实:
1、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董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奥迪A6汽车需要贷款8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80000元。被告人薛飞龙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李某某微信80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72000元后,主要用偿还于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2、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薛飞龙让其朋友吴某某拍摄其租赁回来的朗逸轿车并在视频里说“抵押回来一辆大众朗逸轿车”后发给被害人李某某,随后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大众朗逸汽车需要贷款3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30000元。被告人薛飞龙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李某某微信26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27400元后,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3、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现代朗动汽车需要贷款3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30000元。被告人薛飞龙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李某某微信22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27800元后,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4、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思域汽车需要贷款3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30000元。被告人薛飞龙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30000元后,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5、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斯柯达汽车需要贷款254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25400元。被告人薛飞龙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李某某微信20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23400元后,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6、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丰田霸道汽车需要贷款10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100000元。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100000元后,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7、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帕萨特汽车需要贷款26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26000元。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26000元后,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8、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本田CRV汽车需要贷款3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30000元。被告人薛飞龙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李某某微信20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28000元后,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9、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吉利金刚汽车需要贷款2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20000元。被告人薛飞龙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李某某微信10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19000元后,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10、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大众迈腾汽车需要贷款45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45000元。被告人薛飞龙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李某某微信50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40000元后,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11、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迈锐宝汽车需要贷款6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60000元。被告人薛飞龙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李某某微信35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56500元后,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12、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日产途乐汽车需要贷款10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100000元。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100000元后,主要用于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13、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比亚迪F0汽车需要贷款1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10000元。被告人薛飞龙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李某某微信8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9200元后,主要用于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14、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新捷达汽车需要贷款35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35000元。被告人薛飞龙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李某某微信25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32500元后,主要用于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15、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薛飞龙将之前其朋友续某某在朋友圈发的奥迪汽车抵押视频下载微信发给被害人李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奥迪Q7汽车需要贷款5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薛飞龙50000元。被告人薛飞龙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李某某微信30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47000元后,主要用于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16、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奔驰汽车需要贷款8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80000元。被告人薛飞龙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李某某微信285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77150元后,主要用于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17、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纳智捷大7汽车需要贷款5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50000元。被告人薛飞龙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李某某微信70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43000元后,主要用于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18、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薛飞龙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称有客户来抵押一辆斯柯达汽车需要贷款3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薛飞龙30000元。被告人薛飞龙称抵押车辆正在盈利。微信转账给被害人李某某微信1500元利息后不再归还。经我局侦查,被告人薛飞龙诈骗28500元后,主要用于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经审查,被告人薛飞龙另向被害人李某某陆续微信转账49800元。
共计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37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飞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谎称能为他人办理抵押车辆贷款赚取高额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2730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被告人薛飞龙构成诈骗罪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平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薛飞龙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陆册;
3.被告人薛飞龙手机两部及被害人提供的16个档案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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