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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薜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35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普宁市南溪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4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其堂弟薛国某得知被害人黄某某需要购买口罩,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谎称其能找到口罩货源,双方互加为微信好友后,黄某某便向薛某某订购了15880个口罩,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先后向薛某某转账货款共计人民币54786元。薛某某收到转账后,将黄某某微信拉黑。诈骗所得已被薛某某用于赌博花光。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薛某某在普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物证,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证人薛国某的证言;5.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越佳

检察官助理:张玉珊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在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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