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值班律师: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学锋。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2时03分,被告人藏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沿建安区许禹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建安区许禹路泉店超限站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被告人藏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后经抽血化验,结果为:被告人藏某某每100ml血液含乙醇112.468mg。被告人藏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藏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罚金人民币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振军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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