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藏某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彤体育场南侧的事诚网吧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白色VIVO手机一部。
2019 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藏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新京大厦西侧盗窃电动车电池一块。
2019年6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藏某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联通营业厅门前便道上盗窃被害人苏某某电动车电池一块。
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藏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金亿城西边便道盗窃被害人郭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183元)。
2019年1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藏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海悦天地裕华路南便道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藏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硕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