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乡**庄社区**区**排**号,住河南省新乡市**区**乡**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藏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藏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张光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将案件退回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补充侦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于2019年9月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藏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铲车、后八轮车先后在新乡市**区**乡**庄村南其家黄河滩地、租用**乡**庄村村民王某某的黄河滩地(均属禁采区)取黄河砂344后八轮车并卖掉,共计7568立方米。其中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18车砂,以46400元的价格卖给新乡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程某某84车砂,以129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29车砂,以186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25车砂,以264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110车砂,卖给李某乙25车砂。2018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藏某某在王某某的黄河滩地取砂时,被原阳县黄河**局查获,2018年12月10日被处罚款一万元。经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局鉴定,黄河砂每立方米价格为30元,7568立方米黄河砂共价值227040元。
2、2018年12月底,被告人藏某某通过新乡市**区**乡范庄村民李某丙的介绍租赁到范庄村民范某某在其村村南的黄河滩地(属于禁采区)。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藏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建筑劳务公司等人后八轮车、铲车,在范某某的该块滩地取黄河砂43后八轮车并卖掉,共计946立方米。被告人藏某某将其中的17车黄河砂以9380元的价格卖给程某某,将另外的16车黄河砂卖掉后转给范某某租地款5600元。经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局鉴定,黄河砂每立方米价格为30元,946立方米黄河砂共价值28380元。
案发后,2019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藏某某到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1部;
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调解协议、转让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收货清单、原阳黄河河务局证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冉某某、程某某、李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砂土坑土方量测量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藏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无许可证在禁采区内开采矿产品价值2554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巧丽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藏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补充材料4份。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微信交易光盘1张、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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