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桐城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0时40分许,因被告人藕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家园**期小区门口道路上违规停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民警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藕某某在民警拖移其违规停放的车辆时,站到拖车上予以阻止,在民警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又多次推搡民警,并使用拳部击打民警李某某手臂。经鉴定,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藕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5.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藕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藕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藕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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