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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藤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1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4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5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滕某某无证驾驶皖A*****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X03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光辉小学处附近,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驶车辆撞倒前方行人蔡某某,造成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认定:腾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临时通行标志登记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归案经过;2. 证人蔡某甲、王某某、滕某甲的证言;3. 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峰

2014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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