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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藤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单位威远县**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住所:威远县连界镇**路**小区**号,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诉讼代表人: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10241968********,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街**号,电话:1809633****,威远县**贸易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藤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威远县**贸易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威远县连界镇**街**栋**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威远县**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威远县**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石灰石原材料供销业务,实际经营者为被告人藤某某。2017年下半年,因买方公司需货量突然增大,**贸易有限公司产生了大量石灰石销售业务。由于给**公司运货的车辆无法提供运输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大量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后,**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与进项出现较大缺口。后藤某某联系到中间人王某某、汤某某,以7.5%的点子费让王某某、汤某某从重庆邓某某处先后多次购买运输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均通过假造相关业务合同、资金流水,以重庆君**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给**公司。经核查,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公司共计购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404份,税额4319277.37元;**公司将上述4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本公司增值税进项抵扣,实际抵扣进项税额4319277.37元。

2018年10月15日,藤某某到威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威远县**贸易有限公司没有货物购销业务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藤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藤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 能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藤某某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卷宗6册,书证1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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