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9〕1589号
被告人虎某某,男性,1983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30********,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镇**村**组,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23日被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耿某某米,女性,1986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6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镇**村**组,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徐某某,男性,1978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8********,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镇**村**号,住赫章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汤某某,男性,1966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住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汤某一,男性,1992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9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住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汤某一等5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毕节市赫章县人徐某某结识安顺市西秀区人汤某某、汤某一(二人系父子关系)二人后,便长期向汤某某、汤某一出售死因不明的牛;2019年以来,毕节市威宁县人虎某某、耿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结识徐某某后,便长期向徐某某出售死因不明的牛,徐某某又将从虎某某等人处购买的死因不明的牛出售给汤某某、汤某一。汤某某、汤某一同时向威宁县人赵某某、颜某某(二人另案)购买死因不明的牛。汤某某、汤某一再将购买的死因不明的牛运至安顺市西秀区出售给阮某某(另案)。汤某某、汤某一、徐某某、虎某某、耿某某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2019年5月22日,虎某某及其妻子耿某某从哲觉方向运输三头死因不明的牛到麻乍镇并联系徐某某购买,徐某某与其妻子韩某某(另案)于当日在威宁县小海镇买了一头伤残牛后,再到麻乍镇购买虎某某运来的死因不明的牛,徐某某又联系汤某某来购买,汤某某和其儿子汤某一于当日在金钟镇购买了一头死因不明的牛之后,再到麻乍镇准备帮徐某某拉牛。虎某某等人在麻乍镇进行交易和转运过程中,被麻乍派出所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交易转账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汤某一、徐某某、虎某某、耿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汤某一、徐某某、虎某某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耿某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