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64********,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虎某某酒后驾驶甘**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兰渝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11km+930米处时,与相向行驶白亚平驾驶的甘**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虎某某、白某某、曹某某受伤。经鉴定,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31mg/100ml、白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虎某某承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白某某、曹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6.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书记员:车娟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虎某某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讯问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6.证据目录1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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