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80********,回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路**号**室,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虎某某酒后驾驶甘A2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宁区枣林路丰宁德尚小区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抓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14.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拘留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14.3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被告人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艳芳
检察官助理:宫玉菡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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