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虎**到荥阳市豪布斯卡一楼****化妆品专柜,将货架上一根迪奥口红、一瓶兰蔻精华肌底液、一瓶反转巴黎香水、一瓶祖马龙蓝风铃香水盗走,被盗4件化妆品总价值为2069元。
2019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虎**到荥阳市豪布斯卡一楼****化妆品专柜,将货架上一盒圣罗兰(YSL)气垫粉底、一根阿玛尼唇釉、一根TF、两盒Swisse孕妇鱼油胶囊、一盒赫拉保湿气垫盗走,被盗6件商品总价值为1393.6元。
2019年8月17号12时,许被告人虎**到荥阳市豪布斯卡一楼****化妆品专柜,将货架上一瓶兰蔻精华肌底液、一瓶香奈儿山茶花水凝露、一盒阿玛尼气垫、一瓶SK-II清莹露、一瓶SK-II小银瓶精华露盗走,被盗5件化妆品总价值为3348元。
2019年8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虎**到荥阳市豪布斯卡一楼****化妆品专柜,将货架上一瓶海蓝之谜精华露盗走,价值2423.2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虎**的供述;
2.被害人时**的陈述;
3.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辨认照片、豪布斯卡店供货表、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有前科、认罪认罚等事实,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伟伟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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