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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虎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74********,回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胡同**号,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因犯出售假币罪于2002年3月2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2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和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虎某某伙同廖某某(另案处理)到许昌市开发区**路**庙**小区门口刘某某经营的**礼品批发部,将烟酒柜台上面的一瓶茅台飞天酒盗走,并于当晚以2200元的价格销赃至许昌市**大道**小区西门**烘焙花艺坊南侧烟酒回收店。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茅台飞天酒价值人民币2800元。酒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虎某某伙同廖某某(另案处理)到许昌市**路**路口东200米路北**烟酒店,将被害人薛某某的vivo牌手机盗走。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0元。

3、2020年9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虎某某伙同廖某某(另案处理)到许昌市**路与**路口东南角**烟酒部,将被害人贾某某烟柜上的一条黄金叶(天叶)细支香烟盗走。经许昌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该黄金叶(天叶)细支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辨认笔录 ;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晓艳

检察官助理:张璐璐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虎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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