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二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4********,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因交通肇事导致受伤,到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为了骗取医疗保险,马某某的妻子虎某某对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陈述马某某系自己摔伤,并以该理由为马某某办理了住院手续,2019年10月23日马某某出院,虎某某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并为马某某报销了医疗保险,2019年11月4日,马某某在昭阳区**乡**村的家中死亡,在整个住院期间虎某某均向医院及相关部门谎称马某某系自己摔伤,骗取医疗保险共计人民别136569.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某虚构马某某受伤原因,骗取医保资金136569.64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云亮
检察官助理:王晋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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