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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虎某某贩卖毒品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7********,回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26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威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威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虎某某到本县六桥街道向阳路“馨梦缘”宾馆向住在该宾馆房间的吸毒人员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兜售毒品。同年同月25日凌晨,威宁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宾馆内将正在房间内吸食毒品的李某山抓获。李某山后表示愿配合公安机关将向其贩卖毒品被告人虎某某抓获。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李某甲于当日与虎某某联系,双方谈妥由李某甲以每个320元的价格向虎某某购买毒品28个(28克),约定在本县观风海镇交易。公安人员当即进行布控,当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驾车携毒品到本县观风海镇“老熊洞”公路处按约准备与李某甲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将其放置于路边草丛中抽纸盒内的毒品可疑物一包查获。经称量净重27.69克。后取样送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抽纸盒及盒内抽纸均检出虎某银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虎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验记录、搜查笔录、取样封装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4.毒品定性鉴定报告、DNA同一认定鉴定报告;5.公安机关抓获经过、通话清单、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27.6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起诉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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