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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558,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乡**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7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后于2020年8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晚23时许,被告人虎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越野车来到我市湛河区**乡**村被害人侯某某家门口欲找其前女友安某某(侯某某之女),遂驾车将侯某某家的红色铁制大门撞开并进入其院内,致使听到声响到大门后查看情况的侯某某倒地受伤,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侯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6月12日7时许,虎某某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2020年6月28日,虎某某家属与侯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情况说明、调解协议、收到条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安某某、周某某、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虎孟勋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若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贞

检察官助理:崔乾雷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平顶山市湛河区**乡**村*号;

2.案卷证据材料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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