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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虎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虎某甲,曾用名虎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1126198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8月1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虎某甲无证驾驶甘K1***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谈某某在岷县沿岷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岷县公路段门口路段时摩托车侧翻,致谈某某受伤,虎某甲驾车逃逸,后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谈某某因车肇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虎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谈某某无责任。2020年6月3日,岷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金溪四村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虎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姬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红梅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虎某甲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授权委托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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