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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虚开发票罪)(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919771********,河南省**县**镇人,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层**户。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无犯罪前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杨某某挂靠河南*******有限公司,在承建****公司驻马店市***县******期间,因结算工程款,河南*******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建材类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李某某(已判刑)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19张,用于其在河南*******有限公司报账,该19张发票价税合计1901408元。后因为所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不能使用,河南*******有限公司将其中7张发票退还被告人杨某某,剩余12张发票入河南*******有限公司帐。

2、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挂靠河南*******有限公司,在承建****公司驻马店市**县*****期间,因为结算工程款,河南*******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建材类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其资料员余某某通过李某某(已判刑)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7张,用于其在河南*******有限公司报账,该7张发票价税合计698728元。后因为所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使用,河南*******有限公司并未将该7张发票入账。

被告人杨某某以上共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6张,价税金额共计26001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记录及发破案报告、被告人杨某某手机聊天转账记录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某某、余某某的手机聊天转账记录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河南*******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使用情况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赵某某、冯某某、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非法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6张,价税金额共计2600136元。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证人接受调查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无犯罪前科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青松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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