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虞冬平合同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三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虞冬平,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041980********,汉族,高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景苑*****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冬平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18日、自2020年2月1日至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虞冬平以有茅台酒(简称“普茅”)的进货渠道为由,通过微信(微信名“老虞”)与被害人许某某(微信名“**斋”)联系茅台酒交易事宜,许某某通过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将货款转账到虞冬平指定的周某某、方某甲、方某乙、李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其中周某某、方某甲、方某乙账户系被告人虞冬平采购茅台酒的垫资人账户,李某某、刘某某、朱某某账户系虞冬平实际使用账户),虞冬平在无实际茅台酒授权经销商的情况下,将收取的部分货款用于资金周转,部分货款用于以“高买低卖”的方式向傅某某(藤桥**日用品店)、王某乙(锦绣路**礼品店)等人进购茅台酒,并采用延迟发货时间、伪造货运单、循环使用客户货款及周某某、方某甲垫资款采购茅台酒等手段,进购部分茅台酒通过托运方式发给被害人许某某,截止6月19日虞冬平尚有170万元茅台酒未发货给许某某。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虞冬平谎称已将300箱茅台酒发货给被害人许某某,并通过微信发给许某某一张伪造的150箱茅台酒从深圳运往温州的“货物委托单”,许某某补打了货款150余万元,6月23日、6月25日被告人虞冬平又分别通过微信发给许某某另外一张伪造的150箱茅台酒从深圳运往温州的“货物委托单”和茅台酒照片,以赢得许某某信任。经查,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害人许某某转账给被告人虞冬平的茅台酒货款共计2300余万元,被告人虞冬平因未发货等原因退还许某某部分货款,截止7月3日尚欠许某某货款1056750元。

2.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虞冬平向被害人徐某某谎称认识茅台酒经销商“王某甲”,可以提供充足的茅台酒(简称“普茅”)货源和优惠价格,二人商议合作向经销商“王某甲”采购茅台酒并销售获利,商定由徐某某负责客源,虞冬平负责向“王某甲”进购茅台酒,徐某某收取客户货款并扣除利润后转账给上家采购茅台酒,利润五五分成,为取得徐某某的信任,虞冬平使用微信名“老虞”并冒用之前使用的王某甲微信号“** ****”与徐某某的微信名“唐风宋雨”建立微信群用于联系、沟通茅台酒购销事宜。其间,被害人徐某某先后收取客户葛某某(温州***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某(陈小盾)、吴某甲、詹某某、傅某某、郑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茅台酒货款并扣除每瓶20元至30元的利润后,将剩余货款通过自己名下银行卡转账至经销商“王某甲”的农业银行、招商银行账户及虞冬平指定的王某戊银行账户(均系虞冬平实际使用),同时将利润分成打入王某戊银行账户,虞冬平在无实际茅台酒授权经销商的情况下,将收取的部分货款用于资金周转,部分货款用于以“高买低卖”的方式向王某甲(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傅某某(藤桥**日用品店)、林某某(五马**烟酒行)、陈某某(大南**烟酒行)、王某乙(锦绣路**礼品店)、王某丙(无锡**烟酒行)、赵某某(**网销售人员)等人进购茅台酒,并采用延迟发货时间、伪造货运单、循环使用客户货款及周某某、方某甲垫资款采购茅台酒等手段,进购部分茅台酒通过托运方式发给徐某某的客户。经查,截止2018年7月3日,被告人虞冬平已向被害人徐某某完成茅台酒供货1265.46万元,未完成供货356.1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虞冬平于2019年7月4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已陆续退还被害人徐某某货款58万元,退还客户张某某货款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部;

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货物及发货单照片、《还债约定》、银行交易明细、银行汇款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手机通话语音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货运单及查询结果、情况说明、交易清单、举报材料、销售汇总表、还款明细、交易统计明细、汇款统计表、温州***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授权书、温州市**经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授权书、个人征信报告、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某、傅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詹某某、赵某某、葛某某、郑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谭某某、虞某某、周某某、方某甲、王某丁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虞冬平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音频、微信群语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冬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凡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虞冬平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柒册,补充证据材料壹册;

3.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4.附带民事诉状壹式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