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虞和平,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63********,汉族,初中文化,舟山市**水产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岱山县**镇**山**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冷库宿舍。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偷窃于2002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07年6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和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虞和平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在岱山县高亭镇盗窃作案4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4.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6日晚8时许,被告人虞和平在岱山县**镇**路**号院子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马某某晒在院子内的两只胸罩和三条内裤,共计价值人民币30元。
2、2020年6月7日晚9时许,被告人虞和平在岱山县**镇**路**号院子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汤某某晒在院子内的一件睡裙,价值人民币12元;在岱山县**镇**路**号院子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晒在院子内的两条内裤、一只胸罩、一件短袖、一件吊带衫、一件裙子,共计价值人民币132.5元。
3、2020年6月1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虞和平在岱山县**镇**路**号北侧平房边上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晒在路边的一只胸罩和两条内裤,共计价值人民币40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虞和平在岱山县高亭镇舟山市**水产有限公司被民警抓获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虞和平已全额退赃,退赃款现扣押在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胸罩;2.书证: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虞和平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和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迪佩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虞和平现羁押在岱山县看守所。
2.光盘壹张。
3. 被告人虞和平退赃款214.5元,现扣押在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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