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虞善良,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17年3月16日因吸毒被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荣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善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凌晨,被告人虞善良窜至荣县人民医院9楼,趁53号病床被害人龚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被子下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30手机。被告人虞善良因不能解手机锁,将该手机丢弃。经鉴定,该OPPO手机价格3020元。
2020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虞善良窜至荣县人民医院7楼,趁住在走廊病床上的被害人杜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胸部的一部OPPO手机。被告人虞善良因不能解手机锁,将该手机丢弃在旭阳镇后山附近一个垃圾桶里。经鉴定,该OPPO手机价格1010元。
2020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虞善良窜至荣县人民医院住院部8楼,趁63床被害人聂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枕头下的一部深蓝色OPPO手机。被告人虞善良离开现场后,在医院一楼大厅被保安挡获。经鉴定,该OPPO手机价格780元。
被告人虞善良盗窃金额累计4810元。被告人虞善良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聂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虞善良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人民医院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善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善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善良于2017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虞善良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德容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虞善良现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