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虞晓玲,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住荣县**镇**村**组**号。201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晓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虞晓玲与连某某(另案处理)长期共谋合伙贩卖毒品牟利,贩卖方式为连某某预先将毒品分装后存放于某小区快递箱内,并将取件码以及存放毒品小区信息通过微信发给虞晓玲。虞晓玲在收取购毒人员支付的毒资后,再向购毒人员告知具体存放毒品小区,并通过微信发送快递箱取件码截图,由购毒人员自行提取毒品而完成交易。
2019年6月17日20时38分许,连某某将毒品冰毒投放于都江堰市**街道**小区**号门处快递箱内。2019年6月19日上午11时许,吸毒人员高某某经事前与虞晓玲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其后约定交易地点为都江堰市**街道**小区。同日12时许,高某某向虞晓玲微信支付200元后,连某某将存放毒品的快递箱取件码截图发送至虞晓玲,再由虞晓玲转发至高某某,高某某到该小区取走存放于快递箱内的净重0.3克的甲基苯丙胺,后被警察挡获。另经查证,被告人虞晓玲与连某某还通过上述方式向肖开红、杨勇贩卖过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虞晓玲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晓玲伙同连某某经共谋后,通过小区快递柜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晨光
检察员:王世龙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虞晓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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