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917号
被告人虞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被告人虞某驾驶浙D*****号轻型厢式货车从诸暨市到义乌市。同日9时53分,途经义乌市**街道**路***号**特色工业园地段时,碰撞前方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楼某某,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楼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虞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救治伤员,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楼某甲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虞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认定会会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证件发还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死亡记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嫌超载车辆过磅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楼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虞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过程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瑾
(院印)
2020年5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虞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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