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9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与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海宁市**村**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与住所地均为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7年因盗窃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与住所地均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82********,汉族,技校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与住所地均为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路**排**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与住所地均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村。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徐某某、刘某甲、郭某某、刘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虞某某以中间人身份联系、接洽**公司,伙同被告人徐某某以**公司的名义签订购销合同,实际以每吨280元的价格将**公司生产维生素K3所产出的一般工业固废再生硫酸钠出售给被告人徐某某并通过其转移至山东枣庄处置、利用,通过层层转包的方式交由明知无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及能力的下家任其处理,共转移再生硫酸钠3031.6吨。其中被告人徐某某以每吨150元的价格转移给被告人刘某甲1000余吨。后被告人刘某甲、郭某某、刘某乙将再生硫酸钠分别倾倒在枣庄市市中区**驾校、枣庄市峄城区**厂旧址、枣庄市**街道**村等地,剩余废料屯放在枣庄市峄城区**村刘某甲仓库。
2019年4月23日、5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再生硫酸钠随意倾倒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伙同郭某某,指使刘某乙装车、开路、填坑,并雇佣他人采用货车运输、倾倒方式,将枣庄市峄城区刘村刘某甲仓库中囤放的部分再生硫酸钠约300余吨,分两次倾倒至薛城区**镇**村村南一水坑中,致使**村饮用水受到严重污染,村民饮用水中断。2019年7月,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检验,某甲公司生产维生素K3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再生硫酸钠(硫酸钠盐)为有害物质。2019年12月,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枣庄市薛城区**镇**村污染环境案做出环境损害检验报告,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确认条件,污染现场存在土壤生态环境损害、存在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存在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可直接量化的环境损害费用为人民币6944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虞某某、徐某某、刘某甲、郭某某、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薛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某甲公司维生素K3反应生成硫酸钠盐固废鉴定报告、购销合同、某甲公司称重计量单、检测报告、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村污染环境案检验意见及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赔偿协议、往来结算票据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某、徐某某、刘某甲、郭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徐某某、刘某甲、郭某某、刘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东
检察官助理:胡璇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06768****);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1552****);
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37112****);
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06322****)
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62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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