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虞某某,绰号强哥,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阿灯,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境**号,住天津市河北区**里**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阿文,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住天津市河北区**道**里**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朱某某、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虞某某、朱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间,被告人虞某某、朱某某、黄某某在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北里**号成立“源里密嘉玛”按摩店。该店不仅提供正规按摩服务,也容留、介绍技师与客人之间发生同性卖淫活动。其中虞某某负责租赁天津市河北区有巢公寓**、**房间为卖淫地点,并对全部经营行为负责,朱某某负责联系顾客、分派技师及日常管理,黄某某负责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客服微信号及相关技师照片。三人按45%、25%、30%的比例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8月29日,经被告人朱某某介绍技师阳某某与刘某某在本市河北区红波路与群芳路交口康桥里刘某某家中发生进入式卖淫行为,后支付嫖资人民币1230元(以下币种同)。
2020年9月22日,孔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某某在网络上发布的二维码联系被告人朱某某。后经被告人朱某某介绍,技师王某某与孔某某在本市河北区益艳里小区孔某某的居住地发生进入式卖淫行为,后支付嫖资1100元。
2020年9月21日、23日,经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技师赵某某与钟某某分别在本市河北区中山路有巢公寓**、**房间发生进入式卖淫行为二次,每次收取嫖资800元。
2020年9月21日,汪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某某在网络上发布的二维码联系被告人朱某某。经被告人朱某某介绍技师王某某与汪某某在本市河北区中山路有巢公寓**房间发生进入式卖淫嫖娼行为,后收取嫖资418元。
2020年9月23日,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被告人虞某某、朱某某、黄某某有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于同日在本市河北区中山路与天纬路交口有巢公寓**号将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抓获。2020年9月27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118号汉庭酒店**房间内将被告人虞某某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押被告人虞某某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4部,被告人黄某某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手机一部,被告人朱某某手机四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照片等物证材料。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虞某某租房协议、被告人朱某某、虞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阳某某、刘某某等十四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虞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证、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
6、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讯问、询问同步录像光盘及银行交易明细光盘十三张、电子证据提取U盘一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某、朱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朱某某、黄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朱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祥海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虞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光盘十三张、U盘一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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