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社区**里**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5日被灌阳县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5月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社区**里**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乡**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灌阳县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7月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虞某某、蒋某某在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街**号中国农业银行门口盗窃一辆民宇牌(125CC)两轮摩托车,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摩托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19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虞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刑事照相。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虞某某、蒋某某作用相当,系共同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虞某某、蒋某某二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虞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咨毅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二名被告人现羁押在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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