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项某某,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335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住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村**组**号。曾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4年4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42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村**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12月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09年2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863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曾因吸毒,于2016年11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项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告人虞某某为陈某某、邹某某夫妇向卢某某(另案处理)所欠债务进行担保。此后,因邹某某夫妇归还部分债务后失去联系,卢某某遂转而向被告人虞某某追讨剩余债务。
2015年10月,被告人虞某某因不堪忍受卢某某的持续讨债行为,在得知邹某某夫妇在山东后,遂联系卢某某及被告人周某某驾车前往寻找及讨债。在山东青岛找到邹某某并向其催讨债务未果后,卢某某及被告人虞某某遂决定将邹某某从青岛带回舟山向其讨债。
2015年10月17日,邹某某被卢某某和被告人虞某某、周某某等人驾车带回舟山。尔后,卢某某等人先后将邹某某带至本市定海区**街道**宾馆、**宾馆,并指使白某某、王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对邹某某进行看管,被告人虞某某也指使被告人项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对邹某某进行看管,以逼迫邹某某还债。期间,被告人项某某对邹某某进行殴打。直至2015年10月23日,邹某某被民警解救。
2019年3月21日、3月24日、3月27日、4月19日,被告人虞某某、项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先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虞某某、项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项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琤
附:
1.被告人虞某某、项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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