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佐坝乡龙门村赤东组27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虞某某未经授权,在晋江市**镇**村**号**楼,组织工人生产假冒阿迪达斯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2019年4月11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地点,当场抓获被告人虞某某,并查获假冒阿迪达斯品牌注册商标的运动裤300件和运动上衣200件。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服装价值共计人民币86750元。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被扣押的服装检验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服装;
2.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马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6.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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