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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虞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77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98********,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时25分许,被告人虞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福田玄潭庙路段时与粤X8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及虞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虞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虞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94.4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虞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虞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佛山顺德杏坛镇吕地永兴路6号,联系电话1768880****;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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