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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虞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19〕735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号。因赌博,先后于2006年11月1日、2008年1月18日被处行政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人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7月20日至8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5月份,叶某某(已判刑)建立 “精武门”(“精武风云”)微信群,2017年3月份至5月份,李某甲(已判刑)建立“迪拜”微信群,两人均组织他人以微信抢红包“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取头薪。被告人虞某某在上述两个微信赌博群内担任理手,并以抽头金额的20%作为报酬,共计获利1万余元。经查,“精武门群”有群成员403 人,2017年5月17、18日该群赌资达121万元以上;“精武门群”抽取头薪约50 万元;“迪拜群”中抽取头薪达18万元以上。被告人虞某某在“精武门群”用作“吃赔”的涉案支付宝账户资金流量达人民币8400余万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虞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专项审计报告、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马某某、李某乙、金某某、池某某、陈某甲、黄某甲、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虞某某及同案犯叶某某、郭某某、陈某乙、朱某某、李某丙、叶某某、黄某乙、黄某丙、肖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如锋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虞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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