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虞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4524271975********,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贺州市平桂区**镇**路**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贺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诈骗罪移送贺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虞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挪用资金的事实: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虞某某利用其担任贺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贺州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的职务之便,挪用了**公司出纳刘某某根据公司安排于2019年10月18日转到虞某某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公司在与杨某某等4人的民事诉讼中依判决需支付的546000元、于2019年10月21日转到虞某某个人账户用于缴纳**公司增值税的263533.58元及于2019年10月22日转到虞某某个人账户用于缴纳**公司增值税的100000元;并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10月8日将**公司的共计153255.85元的资金以现金支票的方式取出,并挪用至其个人账户,虞某某将上述5笔资金共计1062789.43元全部投资到一个叫 “**彩票”的网络平台进行营利活动, 将上述资金转账至该平台指定的广州**网络科技公司、梨树县**农业科技公司等公司的账户内,后来因该投资失败无法归还公司款项。
诈骗的事实:
2019年9月,被告人虞某某因投资“**彩票”的网络平台亏损严重急需资金追加投资翻本,谎称**公司有铺面售卖,以收取铺面预定金形式于2019年9月10日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00000万;后又谎称**公司资金紧张需要对外借款并在之后的开盘销售楼盘时有折上折优惠活动于2019年9月12日骗取陈某某的信任,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和12日两次收取陈某某772800元, 并擅自以**公司的名义开具收据共计104万元交给陈某某。虞某某收到该款项后未入公司账户,直接将钱投至“**彩票”的网络平台导致亏损。
2019年10月底, 虞某某关闭手机潜逃至河北省唐山市, 2019年12月12日公安民警在唐山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身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且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虞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虞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虞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虞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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