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二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县,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虞某某2013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被告人虞某某流窜至阜阳市颍州区万达华府*区**栋**室张某某家中,趁防盗门没有关闭,进入屋内客厅翻动物品,并将被害人放置在茶几上的一包水果(桃子和香蕉)盗走,其在18楼楼梯口将水果吃完将果皮遗弃在楼道内,后逃离现场。
2、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虞某某流窜至阜阳市颍州区宝龙城市广场步行商业街二楼,将被害人兰某某晾晒在此处的一件蓝色海澜之家牌牛仔裤盗走,在二楼将自己的黑色裤子换掉后逃离现场。
3、2020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虞某某流窜至阜阳市颍州区**村**路**号**户陈某某自建房家中,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二楼客厅床上的黄皖香烟一条(缺一包)盗走,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26元。
4、2020年7月4日,被告人虞某某流窜到阜阳市颍州区宝龙小区,其先后进入**栋**单元、**栋**单元并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在**栋**楼翻动住户放置在门口柜子内物品时被发现,随后逃离现场,后被宝龙城市广场小区保安在居然之家小区北门附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于某某、兰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勇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虞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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