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虞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虞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淞虹路站的全家便利店内分别于2019年9月中旬,盗窃一支美丽蓓菲洗面奶;2019年9月下旬,盗窃一支美丽蓓菲洗面奶;2019年10月份,盗窃二支艾惟诺护手霜;2019年11月份,盗窃一支艾惟诺护手霜和二瓶蝶翠诗橄榄卸妆油;2019年12月份,盗窃一支艾惟诺护手霜和一瓶蝶翠诗橄榄卸妆油;2020年1月6日,盗窃一支美丽蓓菲洗面奶;2020年1月7日,盗窃一支艾惟诺护手霜;2020年1月9日,盗窃一瓶蝶翠诗橄榄卸妆油;2020年1月13日,盗窃一瓶蝶翠诗橄榄卸妆油。
2020年1月15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虞某某再次进入该店后被店员认出并带回店内,随后店员报警,民警将被告人虞某某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武某某的证言,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犯罪嫌疑人虞某某归案的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及监控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虞某某的多次盗窃行为及其到案经过。
2.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摄影件,证实本案中被告人窃取的涉案物品特征、物品失窃时所在的位置及藏匿物品的位置。
3.书证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害单位上海**有限公司损失清单、物流进货验收单,证实本案中涉案物品的价值。
4.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案发时监控录像及接受保全涉案证据并发还的情况。
5.书证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虞某某的主体身份状况。
6.被告人虞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黄卉
检察官助理:陈远康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56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四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各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单位。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备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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