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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虞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住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由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被告人虞某某与其妻子黄某甲因家庭琐事闹离婚,黄某甲回到其父亲黄某乙位于鄱阳县鄱阳镇黄家墩村的家中居住。虞某某不同意离婚,多次想找黄某甲谈。2020年9月25日晚21时许,虞某某酒后和朋友许某某来到黄某乙家,虞某某未入内,许某某进到黄某乙家中劝说黄某甲不要和虞某某离婚,劝说无果后离开。次日凌晨0时许,虞某某携带两把菜刀又来到黄某乙家,从一楼院子的铁棚车库爬上二楼阳台,虞某某敲门并叫其妻子黄某甲开门遭拒,于是侧身撞倒二楼阳台的玻璃移门进入室内,虞某某右手举起一把菜刀,左手用外套包住了另一把菜刀,黄某甲母亲见状拉住虞某某,虞某某不顾阻拦冲向一楼找黄某甲,并语言威胁黄某甲不要离婚,黄某甲及黄某甲父母合力抢夺其手中的刀,后来黄某甲的爷爷过来帮忙,才将虞某某手中菜刀夺下。双方争夺菜刀过程中,黄某甲父亲的右膝盖被划破皮、黄某甲爷爷右手指被划破皮。之后,黄某甲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虞某某口头传唤到案。

    2020年10月11日,被害人黄某乙及其家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虞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10月28日,虞某某与黄某甲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持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被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均英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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