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徐烨,曾用名“徐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8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街道**社**号。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4年3月22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小川,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28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雷,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路**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8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于2012年5月16日被准予假释,原刑罚已于2013年7月25日执行完毕。因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宏洋,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4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来良,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7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小区**苑**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月28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于2006年9月11日被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07年9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0年4月12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4年11月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以社区戒毒三年;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11年9月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3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7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曾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于2017年6月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来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71983********,汉族,文化程度专科,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小**幢**单元**室。曾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于2016年1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5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宏军,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黑龙江省集贤县**乡**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窝藏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6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曾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于2017年6月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河南省沈丘县**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任帅,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淮滨县**乡**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13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7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白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3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9005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因本案,于2018年5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街道**社**里**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小**幢**室。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科拘役四个月,于2018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烨、来良、何小川、周宏军、叶雷、张宏洋、陶某某、王某甲、崔某某、白某乙、任帅、郑某甲、来某乙、鲁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等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5月6日,东阳市公安局将被告人童某某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武器罪、偷越国(边)境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将上述案件合并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1997年,虞某甲(另案处理)因流氓罪刑满释放后,与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混迹赌场,结交并得到王某乙(另案处理)的赏识。2002年在王某乙的扶持下,虞某甲开始涉足混凝土行业,赚取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左右(以下均指人民币),社会知名度得到提升,并网罗了杨某甲、戴某甲、来某丙、华某甲、高某甲(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徐烨等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跟从其后。2001年以来,吴某甲先后网罗了来某某、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虞某甲、王某乙、戴某甲等人有组织地在积家房产项目中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2014年,汤某某等人加入虞某甲犯罪组织。该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虞某甲、戴某甲、王某乙、吴某甲龙为组织、领导者,来某丙、华某甲、高某甲、来国某某、水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桥、叶某乙、汤某某云、傅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徐烨及赵某甲、赵某乙、张某乙、汪某甲、水浪、邢某某、徐某丙、孙中义(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来良、何小川、叶雷、白某乙、张宏洋、王某甲、周宏军、任帅、陶某某、鲁某甲、来某乙、郑某甲、童某某、周宏军及谢元某某、姚某某、顾某某、穆某某、杨某丙、王某丙、闫某乙、闻某某、江某甲伟、鄂某甲、鄂某乙、邓某甲、汪某乙、方某甲、王某丙、王某丁、潘某甲、刘某甲义、田某某、郭某甲、王某戌(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徐烨、来良、来某乙、鲁某甲、郑某甲在虞某甲直接招募和领导下加入该组织,被告人童某某在被告人徐烨招募和领导下在加入该组织,被告人何小川、叶雷、崔某某、张宏洋、王某甲、周宏军、陶某某、白某乙、任帅在来某丙招募和领导下加入该组织。
该犯罪组织内部层次分明,实行分层管理。虞某甲、戴某甲、王某乙、吴某甲龙以经济利益和工程项目为纽带,通过发放工资、支付生活费、摆平事端、帮助逃避处罚等方式,不断网罗、招募人员,对组织成员进行控制和管理,并通过指挥骨干成员来某丙、华某甲、高某甲、水某某、汤某某等人对组织成员逐层进行控制管理,纵容他们发展成员,扩大组织规模,提高社会影响力。在长期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组织内部逐渐形成了听从指挥、随叫随到、有事汇报、出事由组织出面解决并给予经济补偿等互相认可的不成文规定和行事惯例,有效地管理和维护组织内部稳定,并通过奖励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成员和开除少数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规约。
该犯罪组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不仅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壮大经济实力,利用组织势力排挤、打击竞争对手,铲除障碍,还依托杭州森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翔公司)、杭州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将所得收益部分用于支持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购买作案工具、摆平事端、提供治疗、赔偿和逃跑费用,组织成员聚会、娱乐、吸毒,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提供食宿,购买车辆、偿还赌债,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生活费用等;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等方式进行利益分配;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提供非法保护,有效地维持了组织的运行、发展。
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开设赌场、走私武器等违法犯罪案件17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造成18人轻伤、9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
该犯罪组织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控制滨江一带的土方、市政绿化、土建等工程,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逼讨债务,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通过实施骗取贷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秩序;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为其提供庇护,逃避打击,使其得以坐大成势,严重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正。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当地及土方工程等领域内,形成非法控制、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 寻衅滋事事实
1. 2009年2月23日下午16时许,来某丙因工程纠纷,欲教训韩某甲,遂指使被告人白某乙及杨某丁(另案处理)纠集李某甲、“军某某”、“大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王某丁(另案处理)指路带领下,由李某甲驾车带“军某某”、“大强”等人到杭州市滨江区**街道白某甲二号路工地项目部内,持刀将韩某甲砍伤。2009年4月13日,经杭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韩某甲的伤势已达轻伤。
2. 2011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来良为争抢杭州市滨江区风景蝶苑小区服务队的搬运、装修等业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数十人,开车到小区内,见柴某某等人在给小区业主吊装装修材料,即上前阻止并强行关闭正在吊装作业的卷扬机,柴某某上前理论,被告人来良等人即对柴某某进行推打,致柴某某受伤。
3. 2011年至2012年7月期间,陈某甲以每立方米65元的价格承揽了杭州市滨江区**快速路隧道工程第二标段土方工程,虞某甲欲以每立方米120元的价格承揽杭州市滨江区**快速路隧道工程的第一标段土方工程,承建施工单位**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虞某甲的报价过高并要求其与该工程第二标段的土方工程价格一致。虞某甲多次要求陈某甲提高价格,陈某甲因已签订合同无法提高价格。虞某甲遂让陈某甲以拒绝进场施工的方式对**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施压,但陈某甲未听从虞某甲安排,虞某甲遂对陈某甲心生不满。2012年7月14日,虞某甲指使被告人来良、华某甲纠集人员教训陈某甲。当日14时许,华某甲、来良纠集顾某某、姚某某、董某某携带砍刀到杭州市萧山区开元名都大酒店门口,将陈某甲手部、腿部多处砍伤。经鉴定,陈某甲的伤势已达轻伤。该案中华某甲、来良、顾某某、姚某某、董某某均已判决。
4. 2014年3月24日以来,虞某甲以许某甲欠其债务为由,在杭州市福**酒店长期占用总统套房一间及其它单、标间多间,供自己及其手下来某丙、华某甲及被告人张宏洋、何小川、王某甲、崔某某、叶雷、陶某某等人居住,由叶某乙、来某丙及被告人张宏洋等负责订房、开房。2014年7月底,许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15年10月,许某甲名下的福**酒店宣布破产清算,至此,福**酒店已不属于许某甲。2015年11月,酒店管理方向某甲某甲提出不能挂帐,但虞某甲仍以许某甲欠其债务为由继续挂账,并一直强行占用酒店房间。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止,虞某甲等人共拖欠房费630万余某乙。
5. 2014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来某乙及虞某甲到杭州市滨江区**区269号瞿某某经营的老汤面疙瘩店吃宵夜,因瞿某某准备打烊不接待虞某甲而发生纠纷。虞某甲指使被告人来某乙通知来某丙将店面砸掉。后被告人来某乙按虞某甲吩咐通知来某丙,来某丙遂安排被告人白某乙去砸店面,被告人白某乙以附近监控多为由未去砸,但仍安排被告人任帅、王某甲、陶某某前去,由被告人任帅负责开车、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望风,被告人陶某某将该店门口的三块门窗钢化玻璃砸破。经杭州市滨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块门窗钢化玻璃价值为人民币2360元。
6. 2014年10月份以来,虞某甲因找不到欠其赌债未偿还的汪某丙,多次打电话给汪某丙的前妻金某丙,并以汪某丙小孩的人身安全相威胁;2015年夏天,虞某甲指使被告人叶雷、崔某某到天津找汪某丙要债但未找到;2016年左右,虞某甲又指使来某丙向汪某丙要债,来某丙制作了附有汪某丙、金某丙照片,以及“金某丙的丈夫汪某丙求求你把钱还给我,你丧尽天良,坑害朋友,天理不容”等字样的传单数百份,安排被告人周宏军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街道的路边电话柱及汪某丙养母家周边张贴。
7. 2014年至2017年底,虞某甲安排来某丙、赵某甲等人分三次到宁波慈溪找欠其赌债未偿还的徐某丙。2015年左右,来某丙和被告人王某甲到宁波慈溪找徐某丙要债但未找到;2017年左右,来某丙等人到宁波慈溪找徐某丙要债但未找到;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虞某甲安排赵某甲到宁波慈溪找徐某丙要债,来某丙将徐某丙住址发给赵某甲,赵某甲安排闻某某等人到宁波慈溪找徐某丙要债但未找到。
8. 2016年10月8日晚,来某丙因招某某纠纷与“鸡头”(身份不详)在电话中发生口角,来某丙认为该男子太嚣张欲教训该男子。2016年10月9日中午,来某丙误认为8日晚送卖淫小姐到酒店的滴滴司机张某丙系与其发生口角的男子,遂纠集被告人张宏洋、王某甲及徐某丙、杨某丙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大酒店门口,采用打耳光、拳打脚踢等方式对张某丙进行殴打,致使张某丙受伤。案发后,经公安民警调解,被告人王某甲向张某丙道歉,并赔偿张某丙损失2000元。
9. 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因来某丙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KTV预定的包厢被开给他人使用,来某丙及被告人王某甲、张宏洋等人觉得没面子,被告人王某甲、张宏洋即以掐脖子、打耳光的方式对KTV经理刘某乙进行殴打,后双方被KTV的工作人员拉开。
10. 2017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何小川驾车将虞某甲等人送至杭州市滨江区银**酒店后,便将车辆停在酒店门口。酒店保安刘某丙按照酒店管理规定让何小川将车辆挪走,何小川随即与刘某丙发生争吵,并以拍打刘某丙脖子的方式对刘某丙进行威慑。之后何小川又纠集王某甲、来良等人赶至酒店,与酒店经理发生争吵,后酒店方面报警,被告人何小川被带到**派出所。虞某甲得知该情况后,找关系将何小川从**派出所带回,并返回酒店对酒店经理李某乙莲进行谩骂。
11. 2017年7、8月份一天,来某丙将摩托车停放在在杭州市滨江区**大道**大厦门前的禁停区域,保安潘某某发现后即将该摩托车推至大厦后面专门的停车位上停放。来某丙无端滋事,指使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张宏洋及闫金某、杨某丙、徐某丙等人赶到现场。在大厦门前,来某丙等人对潘某某进行辱骂,闫金某、杨某丙打潘某某耳光,被告人张宏洋用脚踢潘某某大腿,对潘某某实施殴打。
12. 2017年11月份左右,因鲁某乙对虞某甲等人正在围标的杭州市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区块二期项目设置的招标条件不满,打电话向该项目的代理公司浙江**代理公司的赵某丙抱怨,并在外面讲虞某甲的坏话。虞某甲从傅某甲处得知该情况后,对鲁某乙心生不满,便决定安排高某甲去警告鲁某乙。后高某甲指使被告人来良及徐某丙、闫金某、杨某丙等人,拿着鸡、鱼到鲁某乙办公室内吃喝,严重影响鲁某乙正常工作、生活。事后,鲁某乙拿了茅台酒和金利群香烟向虞某甲道歉。
13.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宏洋开车送虞某甲回杭州市**路**花园家中。在小区门口,因被告人张宏洋驾驶的车辆没有小区通行证,小区保安郑某乙有让被告人张宏洋下车登记。被告人张宏洋认为失了虞某甲面子,就打郑某乙有耳光。后小区保安队长等人赶到,向某甲某甲道歉后才罢休。
14. 2018年1月22日,虞某甲、来某丙及被告人何小川等人开车经过杭州市滨江区一单行道时,因王某己驾驶的货车在路边装货,虞某甲等人的车辆无法通过。王某己某乙货物马上装好,让虞某甲等人稍等,来某丙及被告人何小川等人就下车对王某己随意殴打,后逃离现场。王某己被打后报警,后在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派出所调解下,由何小川赔偿王某己700元。
15. 2018年4月12日下午,来某丙妻子张某丙在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城小区**路口骑电动车与他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来某丙纠集被告人张宏洋、来良、徐烨及“武某某”(身份不详)等人赶到现场。来某丙等人欲跨越护栏到小区地下车库找肇事车主,小区保安林某某上前阻止,被告人张宏洋及来某丙、“武某某”等人即对林某某以推搡、甩耳光、抱摔等方式进行殴打,致林某某受伤。后来某丙赔偿对方1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
3、 聚众斗殴事实
16. 2009年3月11日,来某丙与韩某甲因工程纠纷,双方发生争吵后约定在杭州市滨江区**街道**附近的**公墓处进行斗殴。来某丙指使被告人白某乙纠集李某甲、杨某丁、“串串”、“军某某”、“小胖”(身份不详)等人,由李某甲驾驶雪佛兰商务车并携带鱼叉、钢管等工具赶至**公墓停车场工地。来某丙自行驾车赶至现场后,被告人白某乙等人将工具分发给斗殴人员。因韩某甲报警,民警赶至现场,被告人白某乙及李某甲等人立即扔掉工具逃跑并将雪佛兰商务车遗留在现场,后车辆和工具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派出所扣押。
17. 2014年左右,被告人徐烨、童某某及傅某甲其(另案处理)为强行获取杭州市滨江区**街道“杭某某出(2013)117号地块”土地平整项目的土石方工程,被告人徐烨找到虞某甲寻求帮助,虞某甲让**街道势力较大的周某某(已死亡)帮徐烨抢到该土石方工程。后被告人徐烨等人在周某某的授意下,纠集王某庚、王某辛、张某丁(均已判刑)等人看守工地,不让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2014年4月11日,在得知该项目的施工方虞某乙(已判刑)等人欲组织人员强行进场施工后,被告人徐烨、童某某及傅某甲其经商量,决定不惜与对方斗殴亦要阻止虞某乙等人进场施工。傅某甲其备好相机,准备拍摄虞某乙等人斗殴时的照片。
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徐烨得知虞某乙等人纠集了秦某某华、夏某某(均已判刑)等多人持钢管到现场,驱赶张某丁等人,遂指使被告人童某某及瞿某某、郭某乙良(均已判刑)等人到现场与张某丁、王某庚、王某辛汇合,傅某甲其在现场附近安排黄士刚对虞某乙一方某乙钢管殴打的情况进行拍照。被告人童某某从家中取来手枪交予张某丁,张某丁持枪欲控制住虞某乙,随即双方发生冲突。秦某某华、夏某某等人见状冲向张某丁,张某丁朝人群方向地面开了数枪。后张某丁三人逃上郭某乙良驾驶的汽车,被告人童某某从张某丁处取回手枪,向某甲成良某某追赶人员再次开枪,并逃离现场,最终造成王某壬(已判刑)腿部被子弹击中。2014年5月21日,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壬的伤势达轻伤二级。被告人徐烨、童某某均因本案以聚众斗殴罪被判刑。
4、 强迫交易事实
18.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杭州市滨江区**街道杭某某出(2013)117号地块的土建项目。2014年4月8日,平某某代表浙江锦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富利项目管理部签订了该项目的场地平整协议,并根据事先约定由虞某乙、姜某某及平某某合作施工。
被告人徐烨、童某某及傅某甲其欲获取该地块的土方工程并低价转包获利,被告人徐烨向某甲某甲汇报并寻求帮助,虞某甲为帮助徐烨,让周某某帮忙。后被告人徐烨在周某某的授意下,和童某某、傅某甲其商量后,由傅某甲其提供资金,被告人童某某联系集装箱,在117号地块项目部门口放置两只集装箱,并找来王某庚、王某辛和张某丁等人看守工地,不让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徐烨、童某某及傅某甲其经商量采用斗殴等方式阻止虞某乙等人进场施工。后徐烨、傅某甲其、童某某等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刑而未能继续获取土方工程。
经查,虞某甲、徐烨、傅某甲其、童某某等人实施强迫交易的土方量为28.9万方,工程交易额为2033.7万元。
5、 非法持有枪支罪、走私武器事实
19. 2013年8月份,被告人童某某在老挝金三角地区购得手枪1支某某子弹若干发。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童某某携带上述手枪和子弹,与被告人周宏军一起从老挝与我国云南省西双版纳交界地区偷越国境回国,后将上述手枪和子弹藏于自己家内。期间,虞某甲从来某丙等人处得知童某某将手枪从老挝走私进入国内未提出反对意见。2014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童某某、徐烨等人在争抢土方工程过程中与虞某乙等人聚众斗殴,并使用上述手枪开枪击打对方。
2015年6月11日,童某某因上述持有枪支犯罪事实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 2013年4、5月份,来某丙在老挝金三角地区购得手枪1支某某子弹若干发。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周宏军通过被告人童某某联系金木棉地区赌场公关部后,在有关人员帮助下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市景洪市与老挝交界地区以偷越国境方式进入老挝金三角地区。后周宏军准备再次偷越国境返回国内,来某丙让被告人周宏军将上述手枪和子弹一起带回国内。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周宏军携带上述手枪和子弹,与被告人童某某一起从老挝与我国云南省西双版纳交界地区偷越国境返回国内。被告人周宏军回到杭州后,在杭州市滨江区**酒店8310房间,将带回来的手枪和子弹交给来某丙。来某丙则将该手枪和子弹藏匿于其在杭州市滨江区**河口村办公室内。
2014年某乙,虞某甲得知来某丙有手枪从老挝带入国内,遂要求来某丙将上述手枪和子弹上交,随后来某丙在杭州市滨江区志成大厦虞某甲办公室内将上述手枪和子弹交给虞某甲,虞某甲将该手枪和子弹藏匿于其**花园家中。2014年3月,虞某甲觉得手枪和子弹藏在家中不安全,将手枪和子弹交还给来某丙,来某丙将该手枪和子弹交给叶某乙帮助保管,叶某乙将该手枪和子弹藏匿于杭州市滨江区福**酒店一房间卫生间天花板的通风井里。2014年4月份,因徐烨、童某某等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开枪被司法机关查处,虞某甲担心自己持有枪支的事情被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遂指使叶某乙将上述手枪和子弹扔掉,叶某乙将该手枪和子弹扔在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长安村的大河工具厂对面的一个小池塘内。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池塘内打捞出手枪1支,子弹3发。经鉴定,该手枪为德国产9毫米口径“毛瑟”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具备致伤能力,子弹3发为外国产9毫米“鲁格”子弹。
21. 2013年某乙,来某丙以人民币8000元左右的价格利用网络从他人处购得枪支1把、子弹若干发,并藏匿于其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街道汤家井的家里。2015年底左右,来某丙将该枪支某某子弹交由被告人周宏军保管,被告人周宏军将枪支某某子弹藏匿于杭州市滨江区**街道**农庄宿舍内的吊顶上。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宏军位于阿祥农庄宿舍内查获上述枪支某某子弹。经鉴定,从被告人周宏军处查扣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具备致伤能力的枪支。
6、 非法拘禁事实
22. 2014年6月3日开始,华某乙、华某丙(均另案处理)为向赵某丁索取高息借款,安排了侯某某、廖某某(均另案处理)强行每天24小时跟住赵某丁,赵某丁因害怕候某某、廖某某等人索债行为牵涉家人、朋友,故不得不在杭州市萧山区**宾馆开房住宿,候某某、廖某某某某等人又在酒店房间内盯住赵某丁,外出时某乙时刻跟随。
约一周后,华某丙又指使被告人白某乙安排人员在杭州市萧山区**宾馆、友邦宾馆房间内看守赵某丁,被告人白某乙先安排赵某戊(另案处理)看守二、三天,后又安排被告人张宏洋与赵某戊、刘某丁(另案处理)等人看守约一周,再安排刘某丁、邓某甲帅、王某癸(均另案处理)等人看守赵某丁至2015年4、5月份,后因被告人白某乙与邓某甲帅等人发生矛盾后不再负责看守。被告人白某乙等人参与看守赵某丁持续时间长达10个月以上,其中被告人张宏洋参与看守约7日。在看守期间,因被告人白某乙、张宏洋等人时刻跟随、看守,又强行要求赵某丁外出办事均需得到许可,并跟随赵某丁至深圳、北京等地,使赵某丁无法按自己意愿自由行事,人身自由受到极大限制,严重影响赵某丁及家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23. 2015年1月10日左右,华某乙因向某乙忠催讨高息借款,指使被告人白某乙安排张某戊、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强行每天24小时跟住沈某某,沈某某因害怕李某甲等人索债行为牵涉家人、朋友,故不得不在杭州市萧山区快捷酒店、杭州铂利大饭店、杭州华玫达酒店等宾馆开房住宿。张某戊、李某甲等人又在酒店内轮流盯住沈某某,并强行要求外出办事均需得到白某乙许可,且由张某戊、李某甲时刻跟随,使沈某某无法按自己意愿自由行事,并使沈某某工作、生活受到极大干扰。直至沈某某与华某乙谈某某还款事项后,张某戊等人才离开,持续限制沈某某人身自由时间约7日。
24. 2014年虞某甲带周某丁到老挝赌场赌博,周某丁欠虞某甲5100万元的赌债,虞某甲曾向某丙某丁索要未果。2014年12月27日,虞某甲电话联系周某丁到杭州福**酒店2608总统套房,因周某丁未能偿还赌债,虞某甲安排来某丙等人对周某丁看管,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等手段逼迫其付钱。期间,来某丙让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叶雷、何小川及李某丙(另案处理)按照分工将周某丁看管在杭州福**酒店2608、2609房间,白天由被告人叶雷、何小川、王某甲等人看守,晚上由被告人崔某某及李某丙等人看守,将周某丁放出筹钱由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负责。其中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将周某丁带出在杭州借钱,晚上带回杭州福**酒店2609房间看守,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将周某丁带至诸暨借钱,当晚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将周某丁看守在诸暨西子宾馆。12月30日下午带回到杭州福**酒店2609房间,后让其离开。周某丁被非法拘禁三天以上。
25. 2016年11月25日下午,虞某甲电话联系汪某丙到杭州市滨江区福**酒店房间内,要求偿还欠下的8000余万元赌债,因索要未果,虞某甲安排来某丙等人对汪某丙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等手段逼迫其付钱。期间,来某丙安排被告人陶某某、任帅先行看守,后因来某丙认为需安排陌生人员看守以对汪某丙施加压力,后由高某甲安排徐某丙、闫金某看守汪某丙。直到11月26日下午15时许,汪某丙答应还款才得以离开,汪某丙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20小时以上。
7、 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事实
26. 2012年底至2017年间,虞某甲、来某丙、杨某甲、叶某乙伙同被告人徐烨、郑某甲、鲁某甲、何小川、崔某某、王某甲、陶某某、来某乙、叶雷、张宏洋等人,先后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周某丁、谭某某、汪某丙、朱某某、冯某某、杨某戊兴、胡孙某某、肖某某、王某子、张某己金、汪某丁等数百人次出境到老挝波桥省东盟特区金木棉蓝盾赌场3号厅赌博,每人每次赌资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输赢少则几十万,多则数千万。虞某甲按参赌人员赌资流水的一定比例提取码粮及参赌人员在赌场内所输金额按一定比例提成从中获利。经查,虞某甲赌厅赌资流水共计三十个亿元以上,按千分之十九提成,非法获利五千万元左右。其中2012年底到2016年底为止,查实的出码量为6.5亿余某乙,获利1000多万元。截至2013年9月,该赌场赌资达1200万元,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2012年底,虞某甲先后安排被告人徐烨及来某丙在老挝金木棉蓝盾赌场管理3号厅并负责出码及记账,徐烨让被告人童某某在赌场中帮忙。后因被告人徐烨、来某丙参与赌博,虞某甲于2013年9月陆续安排被告人鲁某甲、郑某甲、陶某某及杨某丁、白某丁(另案处理)等人管理赌场内3号厅,并由白某丁、杨某丁负责安排车辆接送赌客、办理过境手续;被告人鲁某甲、郑某甲负责为赌客到码房取码、送码、记账,被告人陶某某协助杨某丁对赌客后勤服务、送码。2016年底,被告人陶某某、鲁某甲受虞某甲等人安排相继返回国内。
虞某甲为组织国内人员赴境外赌博,在纠集参赌人员后,指使叶某乙等人联系参赌人员办理签证、预定机票或包机做好出境准备;指使来某丙、叶某乙、杨某甲、来某乙、何小川、叶雷、崔某某、王某甲等人带领参赌人员出境赌博,由来某丙、叶某乙、杨某甲、来某乙、何小川、叶雷、崔某某、王某甲等人在机场清点、联系参赌人员、带领人员登机,并联系下飞机后赌场接送车辆。到达泰国后,带领参赌人员进行落地签,并根据参赌人员要求安排好行程及提供食宿等服务。而后从泰国清莱一码头(海关)坐船到老挝,联系白某丁、杨某丁安排车辆将参赌人员接到赌场内,以“百家乐”方式进行赌博。虞某甲对参赌人员经济实力进行评估后,授信给参赌人员一定额度,参赌人员通过鲁某甲、郑某甲、陶某某等直接到赌厅筹码房出码,进行赌博。虞某甲在参赌人员赌博过程中,安排来某乙、何小川、叶雷、陶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等为参赌人员取码、送码。期间,虞某甲组织朱某某、冯某某、王某丑、虞某丙等人进行电投赌博,即在互联网上输入特定的网址、账户、密码后登录视频网站,赌客可实时观看金木棉赌场三号厅的赌场情况并向赌场下注,虞某甲为赌客提供筹码,后赌客与虞某甲进行结算。
参赌人员赌博结束后,可自行回国或由虞某甲、来某丙、叶某乙、杨某甲、来某乙、何小川、叶雷、陶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等人带领坐飞机回国。回国后,参赌人员与虞某甲进行结算,虞某甲将输赢情况通知叶某乙。参赌人员赢钱,由叶某乙以转账方式结清,若参赌人员输钱,由叶某乙将账号发给参赌人员,由参赌人员将所输金额汇到该账号上。虞某甲组织境外参赌的人员输掉赌资数亿元,虞某甲为催讨赌债,指使来某丙召集手下对参赌人员周某丁、汪某丙等多人采取上门催讨、喷油漆、挂横幅、非法拘禁等手段,致使多名参赌人员倾家荡产、外逃躲债。
经查,被告人何小川参与组织赌客到老挝赌博涉及赌资达52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组织赌客到老挝赌博涉及赌资达3500余万元,被告人来某乙参与组织赌客到老挝赌博涉及赌资达7900余万元,被告人叶雷参与组织赌客到老挝赌博涉及赌资达3000余万元,被告人崔某某参与组织赌客到老挝赌博涉及赌资达30万元。
27. 2015年4月中旬,虞某甲和王某寅(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由虞某甲向王某寅出码,王某寅组织人员到老挝金木棉赌厅内赌博,被组织的参赌人员赌博产生的洗码费由两人分成,并约定赌博结束回国后结算钱款。
2015年5月20日,王某寅为赚取洗码费,组织王某辰、石某某(另案处理)、许某乙三人到老挝金木棉赌场虞某甲赌厅内赌博。因王某辰无法签证出境,王某寅欲偷渡出境,后联系虞某甲,虞某甲指使被告人叶雷、王某甲安排偷渡出境相关事项。王某寅等四人坐飞机从天津到云南省景洪市,与被告人叶雷、王某甲碰头后,由被告人叶雷、王某甲带领王某寅、王某辰、石某某、许某乙偷渡出境到老挝金木棉赌场,并由王某寅从虞某甲赌厅内领取筹码后,出码给王某辰、石某某、许某乙三人进行赌博。2015年5月25日赌博结束后,被告人叶雷、王某甲带领王某寅、王某辰、石某某、许某乙原路偷渡回国。
2015年7月31日,王某寅又组织王某辰、石某某两人到老挝金木棉赌场赌博,因王某辰无法签证出境,王某寅又联系被告人叶雷,由被告人叶雷带领王某寅、王某辰、石某某三人偷渡出境到金木棉赌场,并由王某寅从虞某甲赌厅内领取筹码后,出码给王某辰、石某某二人进行赌博。2015年8月9日赌博结束后,叶雷带领王某寅、王某辰、石某某偷渡回国。
虞某甲、王某寅组织王某辰、石某某、许某乙到老挝金木棉赌场赌博,赌资达1300余万,虞某甲、王某寅从中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28. 2017年3月,吴某甲龙因老挝波桥省东盟特区金木棉集团公司工程未能如期完成,经商量后由张某丙(另案处理)接手该工程。而虞某甲因欠金木棉赌场巨额赌资未归还,无法从赌场内领取赌码进行洗码。为此,虞某甲提议用赌场筹码折抵吴某甲龙工程款,吴某甲龙和张某丙均同意,由张某丙出面从赌场中领取筹码,由虞某甲、吴某甲龙组织人员赴老挝赌博,并由虞某甲从中赚取洗码费。
2017年3月19日,吴某甲龙、虞某甲组织陆某某、盛某乙、章某某祥、周某戊、王某乙、来某戊等人并由吴某甲龙、何小川带领人员到老挝金木棉由王某巳承包的赌厅银海厅进行赌博,由被告人何小川与虞某甲、吴某甲龙、张某丙对接后,由张某丙从赌场领取1000万元筹码给被告人郑某甲,赌博后由张某丙与吴某甲龙统一结算。经赌博结算后,张某丙支付给吴某甲龙360万元赌博所赢得赌资。
2017年4月13日及4月28日,虞某甲、吴某甲龙又分别两次组织汤某某云、杨某乙桥、傅某甲、鲁某乙、水某某、王某午祥、杨某己等人分别赴老挝金木棉进行赌博,分别由张某丙从赌场领取筹码2500万元、3000万元,参赌人员分别将2500万、3000万筹码输完后回国。期间,被告人何小川带客随行、为赌客提供服务,被告人郑某甲在赌场内提供换码、记账等服务。
该三次赌博,吴某甲龙抵扣工程款并由张某丙从赌场领取筹码的赌资达6500万元,虞某甲从中非法赚取洗码费2700余万元。
29. 2012年以来,虞某甲先后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出境到老挝赌博,先后安排被告人徐烨、来某丙组织人员出境到老挝赌博。期间被告人徐烨多次组织俞某某、王某未等人偷越国境到老挝金木棉赌场赌博、游玩。被告人徐烨曾一次组织福建的三、四个朋友偷越国边境到老挝金木棉赌场参与赌博。
30. 2013年6月26日,由被告人童某某与金木棉赌场公关部联系,被告人周宏军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市景洪市偷渡到老挝金木棉赌场内工作。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周宏军、童某某一起携带枪支偷渡回国内。
2016年1月,来某丙安排被告人周宏军通过杨某丁与金木棉赌场公关部联系后偷渡到老挝,欲让其携带枪支回国,但被告人周宏军偷渡到老挝后,发现因边关检查较严,无法带回枪支,经向来某丙汇报后,被告人周宏军偷渡回国。
8、 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事实
31. 2013年,被告人徐烨从老挝波桥省东盟特区金木棉蓝盾赌场内购买1个疑似象牙烟嘴欲送给虞某甲,带回国内后存放于家里的保险箱中,后于2018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烟嘴为象牙制品。
32. 2015年-2016年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泰国清莱某寺庙旁边摊位上以4000多泰铢(折合成人民币1000多元)购买虎牙1颗,后将该虎牙佩戴,随身携带回国。经鉴定,该虎牙系食肉目猫科虎犬齿,重量为21.52克。
2018年年某乙,被告人王某甲购买疑似“虎牙”1颗,后在杭州市滨江区福**酒店内将该虎牙赠送给顾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虎牙系食肉目猫科狮犬齿,重量为17.356克。
33. 2017年,高某甲通过被告人郑某甲从老挝金木棉地区购得疑似象牙手串3串,后经虞某甲同意由被告人何小川帮忙带回国内。高某甲将上述3串疑似象牙手串分别送给陈某乙、季某某、柳某某等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从陈某乙、季某某、柳某某处查扣上述3串疑似象牙手串。经鉴定,该3串手串均为象牙制品,为长鼻目象科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所有,重量分别为62.774克、60.448克、56.931克。
34.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张某丙(另案处理)从他人处得到2对象牙,因其本人不在杭州,故委托虞某甲暂时代某某保管。虞某甲指示来某丙寻找保管的地点。来某丙随即安排何小川、周宏军等人将上述两对象牙放置于其位于滨江区**街道**家中。何小川和运输人员联系后,由他人将该两对象牙运至来某丙位于滨江区**街道**家附近,其和周宏军一起帮忙搬入房间。
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因汤加井要拆迁,来某丙担心象牙被他人发现,遂指使被告人王某甲驾车将装2对象牙的木箱搬至杭州市滨江区**街道**路与**路交叉口荣某某会所。又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来某丙见曹某某、高某乙在杭州市萧山区**国际13楼的投资公司办公室内缺少装饰品,再次安排被告人王某甲驾车将装两对象牙的木箱搬至曹某某和高某乙办公室内。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丙联系被告人虞某甲欲取回其中一对较大的象牙送给王某巳。潘某乙根据王某巳安排,指派施某某前去取回该对象牙。虞某甲即安排来某丙与施某某对接。来某丙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将象牙从**国际高某乙办公室运至荣某某会所的停车场交给施某某。被告人王某甲明知系象牙仍进行运输。施某某根据潘某乙指示将上述象牙运至杭州市江干区**新城**路88号**房间。现该对象牙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该对象牙其中一根为象牙制品,为亚洲象或非洲象所有,重量为19.13千克,价值超过25万元。
9、 妨害公务事实
35. 2016年12月21日晚上,虞某甲、来某丙、水某某在杭州市保俶路3号**KTV地下一楼的大总统包厢内容留韩某乙龙、华某甲、傅某乙、张某庚等人吸食毒品。
2016年12月22日凌晨,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接到举报后,由北山派出所民警方某丙带领派出所辅警任某乙、李某丁森前往**KTV处置。民警方某丙等人在一楼发现可疑人员虞某甲、韩某乙龙、傅某乙、陶某某等人欲逃离,遂对虞某甲、韩某乙龙、傅某乙等人进行身份核实登记。被告人何小川发现虞某甲未从KTV中出来,遂告诉来某丙,来某丙回到**KTV一楼发现虞某甲等人被民警盘查。来某丙明知虞某甲可能涉嫌犯罪,为帮助虞某甲逃跑,其用手勾住处警人员任某乙、李某丁森的颈部,让虞某甲等人赶紧逃跑,虞某甲、韩某乙龙等人趁机逃出KTV。
处警人员在被来某丙阻挠后,随即欲传唤来某丙,来某丙逃跑至KTV停车场被处警人员追上,来某丙用拳击、肘击、撞击等方式攻击处警人员。在来某丙被处警人员控制后,其又指使被告人王某甲、陶某某帮助其反抗处警人员以便于其逃跑。被告人王某甲、陶某某及李某戊(另案处理)等人用拉扯、控制手臂等方式阻挠处警人员,使来某丙得以挣脱并逃离现场。
来某丙、陶某某、王某甲、李某戊等人的暴力行为造成方某丙腹部外伤、任某乙左眼眶软组织挫伤、李某丁森胸腹部外伤。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任某乙伤势已达轻微伤。
10、 窝藏事实
36. 2012年某乙以来,虞某甲、戴某甲等人为强制承揽杭州市滨江区的**快速路隧道工程一标、二标段土方工程,通过指使他人不得参与报价、拖延施工进度、砍伤陈某甲、堵工地门口、言语威胁等方式对施工单位**隧道集团及**隧道集团三处施加压力,迫使**隧道集团将土方工程以85元/立方米的高价分包给虞某甲等人,迫使**隧道集团三处支付给虞某甲等人900万元的好处费。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对本案进行侦查,并于2012年10月19日对虞某甲刑事拘留。
虞某甲被抓后,王某乙在帮助虞某甲疏通关系时了解到公安机关在找戴某甲,因害怕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会查清案件事实,虞某甲、戴某甲会被打击处理,王某乙遂让戴某甲立即逃离杭州,随后戴某甲让戚某某开车送其离开杭州至江西。
戴某甲出逃一周后欲返回杭州,安排被告人来某乙到江西将其接回。在返杭途中,王某乙告知戴某甲公安机关仍在找他,让戴某甲暂时不要回来。随后戴某甲让被告人来某乙从江西省景德镇下高速,并让被告人来某乙以来某乙的名字在景德镇**宾馆开房。被告人来某乙明知戴某甲涉嫌犯罪,仍用其本人身份证件为戴某甲开房某乙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后戴某甲更换手机号码到江西省共青继续躲藏。2012年11月22日,王某乙得知虞某甲将于1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遂电话通知戴某甲,后戴某甲于11月23日从江西打车回到杭州。
37. 2012年7月14日,华某甲、来良等人受虞某甲指使在杭州市萧山区**大酒店门口将陈某甲砍伤,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来良向某丁某甲借车逃往外地。被告人徐烨在明知来良、华某甲等人涉嫌犯罪情况下,仍将一辆越野车提供给华某甲、来良等人使用。
案发后十余日,虞某甲为防止华某甲、来良被抓,遂安排华某甲、来良偷渡到老挝躲藏。虞某甲指使叶某乙、虞某丁(系虞某甲的侄子)驾驶杨某甲的车辆将华某甲、来良送至西双版纳。杨某甲明知提供车辆用于送涉嫌犯罪的华某甲、来良逃跑,仍将奥迪轿车借给叶某乙、虞某丁使用。叶某乙明知华某甲、来良等人涉嫌犯罪,仍和虞某丁轮流驾驶杨某甲的车辆将华某甲、来良送至西双版纳,并根据虞某甲安排,由叶某乙给华某甲5万元人民币作为出逃的费用。最终,在虞某甲指使安排下和杨某甲、叶某乙、虞某丁的帮助下,华某甲、来良顺利逃至老挝。
38. 2014年4月12日上午,童某某、张某丁、瞿某某、郭某乙良等人在滨江区**街道“杭某某出(2013)117地块”为争抢工程,与他人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童某某、张某丁开枪。后童某某等人逃离现场来到周宏军处。周宏军在得知童某某等人实施了斗殴并使用了枪支的情况下,仍按照童某某的要求帮助其藏匿了手枪,并驾车将童某某等人送至杭州市西湖区双某某镇一岛上躲藏。该案周宏军已判决。
11、 变造身份证件事实
39. 200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来良因交通违法被吊销驾驶证,后从朋友余某戊处拿了余某戊的旧驾驶证,将余某戊照片替换成自己照片,并将变造的驾驶证随身携带以备交警检查。2018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1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事实
40. 被告人徐烨因向陆某丙、杭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未及时偿还,被二人起诉至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要求被告人徐烨、任某丙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陆某丙借款3412500元,并支付至返还日的利息;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判决,要求被告人徐烨、任某丙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陆某丙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0年1月24日至实际返还日按月利率1.62%计算的违约金;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判决,要求被告人徐烨等人返还杭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0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
2010年5月4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杭州市滨江区**大酒店4楼**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对被执行人徐烨、任某丙实施司法拘留,期间被告人徐烨抗拒执法并逃离现场,任某丙被司法拘留。后被告人徐烨和陆某丙签订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至2012年底,被告人徐烨、任某丙共计返还给陆某丙1905000元,之后一直未归还剩余款项。
2013年,被告人徐烨将1辆雪弗兰SUV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同学王某丁,2018年被告人徐烨刑满释放后,从虞某甲处分两次获得共计20万元港币,被告人徐烨仍未履行法院判决。
41. 2011年6月16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被告人来良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来某己借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来良与来某己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告人来良于2013年3月1日支付10万元,2014年3月1日支付20万元,来良未按约定支付。2017年5月6日,被告人来良刑满释放后,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判决,将手头的30余万钱以现金方式予以藏匿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来良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借用同村人吴某乙的身份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白某甲支行办理银行卡,并将其个人所有的36万元现金存入该卡内,截止2018年5月1日,卡内现金已达78万余某乙,但被告人来良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
2017年7月4日,被告人来良因法院限高令造成生活不便,经调解,来良先行归还来某己10万元人民币,来某己申请法院取消了对被告人来良的限高令,但被告人来良一直未归还剩余款项,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徐烨在杭州市富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来良、何小川、陶某某、叶雷、崔某某、王某甲、张宏洋在杭州市滨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郑某甲在杭州市滨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鲁某甲在四川省绵阳南郊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来某乙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杭州市滨江区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接受讯问;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周宏军在黑龙江省集贤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任帅在杭州市萧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白某乙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童某某在杭州市滨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任帅、张宏洋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出入境查询记录、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离港航班记录、称重记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书证;
2. 证人汪某戊、谭某某、肖某某、王某辰、石某某、余某戊、柳某某、陈某乙、季某某、王某申、来某己、来国林、吴某乙、袁某某、马守成、许某甲、张某辛杰、刘某戊、钱某乙、钱某丙、王某酉、钱某丁、杨某庚灿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甲、鲁某乙、韩某甲、汪某丙、周某丁、瞿某某、于某某、王某己、郑某乙有等人;
4. 被告人徐烨、来良、周宏军、陶某某、叶雷、何小川、王某甲、张宏洋、崔某某、白某乙、任帅、郑某甲、来某乙、鲁某甲、童某某及同案犯虞某甲、王某乙、吴某甲龙、戴某甲、来某丙、华某甲、水某某、汤某某云、来国某某、杨某乙桥、傅某甲、杨某甲、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东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枪弹痕迹鉴定书、枪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烨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何小川、叶雷、张宏洋、来良、王某甲、来某乙、周宏军、陶某某、崔某某、任帅、白某乙、郑某甲、鲁某甲、童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被告人张宏洋、来某乙、王某甲、陶某某、任帅、白某乙、来良结伙或持械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被告人白某乙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被告人徐烨、童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被告人周宏军、童某某走私武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被告人周宏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人何小川、叶雷、张宏洋、王某甲、崔某某、白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被告人徐烨、何小川、叶雷、王某甲、来某乙、陶某某、崔某某、郑某甲、鲁某甲、童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被告人徐烨、叶雷、王某甲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被告人周宏军、童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被告人何小川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被告人徐烨、王某甲、郑某甲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告人王某甲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甲、陶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被告人徐烨、来某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藏匿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被告人来良变造可以依法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被告人徐烨、来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窝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徐烨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何小川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叶雷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张宏洋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变造身份证件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来良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追究被告人来某乙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武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周宏军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陶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崔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任帅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白某乙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郑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鲁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走私武器罪、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童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徐烨、何小川、叶雷、张宏洋、来良、王某甲、来某乙、周宏军、陶某某、崔某某、任帅、白某乙、郑某甲、鲁某甲、童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徐烨、来良、周宏军、叶雷、何小川、张宏洋、任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任帅、张宏洋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杰
2019年7月2日
附:
1. 被告人徐烨、来良、周宏军、陶某某、叶雷、何小川、王某甲、张宏洋、崔某某、白某乙、任帅、童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甲、来某乙、鲁某甲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