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柳标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1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01年开始,被告人虞柳标作为**摩托车浦城县的总代理,与浦城县各乡镇**摩托车经销商合作约定:乡镇经销商进货(**摩托车的型号)先支付货款给被告人虞柳标,再由被告人虞柳标将货款打给**摩托车总公司,等**摩托车到其店后由乡镇经销商提走。经营期间,被告人虞柳标因其小舅子黄某某以其车行名义在外借款400多万元,导致其资金困难。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虞柳标在隐瞒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安排其侄子虞某某通知浦城县各乡镇**摩托车经销商先行支付**摩托车进货款,至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虞柳标收到浦城县五个乡镇经销商的进货款共计251620元(**镇经销商项某某109060元,**镇经销商陈某某32980元,**镇经销商季某某20000元,**镇经销商管某某73580元,**镇经销商李某某16000元),遂萌生占有货款的恶念,便将货款用于偿还其信用卡(13万余元)、外债(8万元)等,后携带剩余的4万元货款在外逃匿。案发后,被告人虞柳标于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明细、微信交易详单等书证;
2.证人虞某某、白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项某某、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季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虞柳标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柳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柳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夏海淼
附:
1.被告人虞柳标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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