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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虞梦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250号

被告人虞梦涛,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慈溪市观海卫镇**村***号。2013年6月因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3月被假释。现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梦涛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虞梦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虞梦涛明知吴某某(另案处理)收集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及U盾提供给吴某某使用。2019年10月下旬至11月期间,余某某、朱某某、倪某某分别被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后,向被告人虞梦涛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经查,期间该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资金流水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虞梦涛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信息、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朱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虞梦涛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梦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梦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积极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梦涛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虞梦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锡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虞梦涛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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