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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虞永华开设赌场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19〕1145号

被告人虞永华,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2013年10月23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永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虞永华伙同虞某甲(已判刑)租用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祠堂、虞某乙的一间民房,提供赌具,组织、招引他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虞某丙(另案处理)、沈某某等人负责收取抽头渔利款,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6000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虞永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虞某乙、虞某丙、虞某丁、郑某某、江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虞永华及同案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永华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坤珂

检查官助理:徐远璟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虞永华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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