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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虞铭祥、林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_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公诉一处刑诉〔2018〕17号

被告人虞铭祥,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2月1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街路**村**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8日被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3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1********,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8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3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8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3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8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3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虞铭祥、林某某、叶某某、薛某某、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由温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7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自2018年1月16日至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4日晚,被告人虞铭祥受他人指使,纠集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薛某某、潘某某驾驶一艘三无油船前往经度122度18分、纬度27度15分附近海域,通过一元纸币作为交接凭证过驳柴油并走私入境。后该三无走私油船回程行驶至乐清湾海域时,被温州边防支队灵昆边防派出所查获,并现场查获走私柴油317.9吨及被告人虞铭祥的黑色背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5万元。经温州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657362.7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货物、物品先行变卖决定书、油品交接证明、货物变卖反馈单、航海图、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虞铭祥、林某某、叶某某、薛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价格评估结论书、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过驳柴油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铭祥、林某某、叶某某、薛某某、潘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柴油入境,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18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虞铭祥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其妻子联系电话158*******)、叶某某(联系电话156********)、薛某某(其妻子联系电话655*****)、潘某某(其妻子联系电话139********)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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