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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蚌某甲、蚌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蚌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0********,傣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梁河县,住梁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蚌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1********,傣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梁河县,住梁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蚌某甲、蚌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蚌某甲、蚌某乙在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委会广丙村附近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蚌某甲驾驶的黄色雪佛兰车辆(号牌:云******)内查获铁制脚钩、铁制钳子等盗窃电缆使用的工具。经查,被告人蚌某甲邀约被告人蚌某乙在陇川县章凤镇多次实施盗窃电缆线的犯罪行为。

1、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蚌某甲、蚌某乙在陇川县国税局家属区楼顶及小区公厕旁边,通过使用钳子剪断的方式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川分公司架设的电缆线实施盗窃;

2、2019年11初的一天,被告人蚌某甲、蚌某乙在陇川县人民医院生活区门口,通过穿戴攀爬铁钩爬上电杆,使用钳子剪断的方式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川分公司架设在电杆上的电缆线实施盗窃;

3、2019年11初的一天,被告人蚌某甲、蚌某乙在陇川县国税局旁边,通过使用铁钩将地下井盖打开进入井内,使用钳子剪断的方式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川分公司架设在地下井盖内的电缆线实施盗窃;

4、2019年11初的一天,被告人蚌某甲、蚌某乙在陇川县地税局办公楼楼顶,通过使用钳子剪断的方式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川分公司架设的电缆线实施盗窃;

5、2019年11初的一天,被告人蚌某甲、蚌某乙在陇川县老凤祥珠宝店楼顶,通过使用钳子剪断的方式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川分公司架设的电缆线实施盗窃;

6、2019年11初的一天,被告人蚌某甲、蚌某乙在陇川县公交车站对面人行道旁边,通过使用铁钩将地下井盖打开进入井内,使用钳子剪断的方式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川分公司架设在地下井盖内的电缆线实施盗窃;

7、2019年11初的一天,被告人蚌某甲、蚌某乙在陇川县章凤镇龙凤路三玉宝母婴店门口,通过使用钳子剪断的方式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川分公司架设的电缆线实施盗窃;

8、2019年11月15日早上,被告人蚌某甲、蚌某乙在邮政局人行道旁,通过使用铁钩将地下井盖打开进入井内,使用钳子剪断的方式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川分公司架设在地下井盖内的电缆线实施盗窃;

9、2019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蚌某甲、蚌某乙在邮政局家属区巷道内,通过穿戴攀爬铁钩爬上电杆,使用钳子剪断的方式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川分公司架设在电杆上的电缆线实施盗窃;

综上,被告人蚌某甲、蚌某乙盗窃次数九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蚌某甲、蚌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蚌某甲、蚌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蚌某甲、蚌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敏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蚌某甲、蚌某乙现被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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