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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蜂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蜂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990********,傈僳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维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20时42分,被告人蜂某某驾驶云R5370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被害人子某某由维西县城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国道G353K3792+750m处时,车辆发生侧翻,撞到道路西侧的水泥挡墙,造成摩托车乘车人子某某在送医院途中死亡,摩托车驾驶人蜂某某受伤,云R5370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蜂某某驾驶摩托车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02mg/100ml(乙醇/血),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此事故中, 蜂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子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和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维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表检验意见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蜂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根

检察官助理:任宗银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蜂某某现住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94362991.

2.侦查卷宗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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