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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蜂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蜂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8********,傈僳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乡**村委会***村**组。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蜂某甲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蜂某甲向一名陌生男子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1支疑似射钉枪,后一直将该疑似枪支藏匿在兰坪县**乡**村委会家中。2020年3月24日,蜂某甲与其子蜂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后蜂某乙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蜂某乙主动将其父亲蜂某甲非法持有的1支疑似射钉枪上缴。经怒江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蜂某甲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情况说明等;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3.怒江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蜂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蜂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蜂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蜂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蜂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文娟

书记员:杨流芳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蜂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乡**村委会***村**组,联系电话:1509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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