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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蝶三峰抢劫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市检二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三峰,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县,住陕西省蓝田县****村,无固定职业。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被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犯罪批准逮捕,9月9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蝶三峰涉嫌抢劫罪、变造身份证罪,向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头屯河区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11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蝶三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蝶三峰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蝶三峰、薛某某等人预谋抢劫新疆钢铁公司供应处合金库,1998年7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蝶三峰、薛某某、魏某某、韩某某、翟某某、刘某某、衡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乘坐由衡某某驾驶的新厂-00837蓝色东风自卸车,行至新疆钢铁公司供应处合金库。被告人蝶三峰、薛某某等人先后翻墙入院,将值班人员卢某某、王某某的手脚捆绑,衡某某将车开至院内,七人将库房内2.45吨钒铁,0.6吨硼铁搬至车上抢走,被抢物品合计总价值为36.79万元。蝶三峰等人将车开至六道湾处,将钒铁、硼铁低价销售给其事先联系好的买主,获赃款14万余元,蝶三峰得赃款27000元。本案案发后追回现金61820元,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害人王某某在被捆绑反抗过程中,面、颈部等处表皮挫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蝶三峰在逃,并冒用张某某身份在陕西省**县办理了身份证,后持该身份证在多地藏匿打工。2019年8月14日,蝶三峰在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被抓获。被告人蝶三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蝶三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蝶三峰伙同他人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新蔚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蝶三峰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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