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融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镇**村,现住该村。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融某某驾驶宝马牌越野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徐新公路**路段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安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融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安新县公安局事件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说明;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安新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融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生元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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