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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行某某、行某甲等二人敲诈勒索案)_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行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组,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行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行某某、行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年初,被告人行某某、行某甲发现本村巷道中散落大量辱骂自己及其亲属的传单,怀疑传单系本村行某乙所为,遂产生采取向被害人行某乙的工作单位举报之手段向其施压以达到敲诈钱财之目的。2014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行某某、行某甲多次到被害人行某乙的单位某某局和县纪委、县组织部举报,导致该行被单位停职。为息事宁人尽快恢复自己的正常工作,被害人行某乙多次托人求情,二被告人趁机向被害人索要8万元的赔偿款,并答应将举报材料撤回,不再举报。所得赃款二被告人已均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案件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行某某、行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对二被告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  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行某某、行某甲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9张;

3.证据目录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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