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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行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220号

被告人行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新城区**小区**号楼**门**号。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行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8日22时许,吸毒人员白某某与被告人行某某电话联系购买500元毒品,后行某某在本市新城区东八路交易了毒品。2015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行某某和余某某(另案处理)到本市新城区五路口东北角王妈凉皮店,将500元毒品卖给白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行某某身上查获三小包白色块状物。经鉴定,三小包块状物净重0.81克,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行某某目无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聆

2015年9月21日

附:1.卷宗叁册,补充材料壹页。

2.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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