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4********,汉族,本科文化,盐亭县**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城**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衡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7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7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衡某某在担任盐亭县**局、盐亭县**局**股**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707921元;违反《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违规审核办理变型拖拉机驾驶证导致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违规多次为农机经销商陈某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为农机经销商蒲某某办理拖拉机行驶证,收取陈、蒲二人好处费共计397215.5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08年10月至2013年5月,在盐亭县**局、盐亭县**局、**股从事受理岗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7079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衡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和税收规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流失;违规审核办理变型拖拉机驾驶证导致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违规多次为他人办理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收取他人好处费近四十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于2008年10月至2013年5月,在盐亭县**局**股从事受理岗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70792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 致
检察员:刘铭
附:1.被告人衡某某现羁押于盐亭县看守所。
2.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1818****;
3.案卷材料10册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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